第一章 总则
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保障公众健康,制定本法。护联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、公众参与、损害担责的原则。
第二章 污染防治
护联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,逐步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,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排放种类、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。
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
护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护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,在重点区域设立跨省生态环境监察机构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,侵权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;无法修复的,应当赔偿相应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