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,保护历史文化遗产,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,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适用于护联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第二章 保护措施
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,作出标志说明,建立记录档案,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。
护政办发〔2019〕22 号
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,保护历史文化遗产,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,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适用于护联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。
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,作出标志说明,建立记录档案,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