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为了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,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,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根据宪法,制定本条例。护联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、市场调节就业、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。
第二章 就业促进
护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,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、调查失业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。对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,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。
第三章 权益保障
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,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。护联建立欠薪争议快速处理机制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,有权向护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、投诉。